2007年11月13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总局就对华平底车轮(flat base steelwheel)反倾销案发布事实披露。
根据该披露,印度商工部在本案中并未给予中国企业以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并以印度同类产品的成本为基础作适当调整以计算中国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印度商工部认定自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存在倾销。其中,应诉生产商——正兴车轮集团公司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80%~90%,其他中国公司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95%~105%。印度商工部认定自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对印度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损害幅度为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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