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9日发布2020年第9号公告,决定依期终复审调查结果,自5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14年5月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开始实施反倾销措施。2019年6月,商务部调整了美国和欧盟公司的反倾销税率。2019年5月,应国内产业申请,商务部发起了本次期终复审调查。
在本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公告中表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国内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指出,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4年第34号和2019年第24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045110、73045190、73045910和73045990。上述税则号项下不符合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的其他钢管产品,不属于本次调查范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9年第24号公告的规定相同。
裁定公告自2020年5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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