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3-07-22 点击:143
9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历史阶段,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压力很大,水环境保护形势十分严峻,任务艰巨而复杂。《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于2000年制定,许多规定已难以适应新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全面修订非常必要。&省政府法制办二级巡视员孙成文说。
省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可严于国标
条例在与上位法保持衔接的同时,加严了防治标准,规定:&省人民政府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cod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的地方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cod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扩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范围。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需要,可以提出执行严于国家和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条例针对我省淘汰污染环境、落后产能的需求,严格了管控规定。规定禁止新建淀粉、鱼粉和石材加工等小型严重水污染生产项目。对国家和省规定的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置换,进而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区域限批制度,是遏制地方政府不顾水环境质量而盲目追求gdp的有效措施。约谈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预防和解决政府不作为、乱作为的有效手段。&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条例将这两项制度确定下来,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应当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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