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加大了国内五金企业生存压力。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外资享受的优惠不复存在的同时让内资企业享受更大的发展空间。
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曾一度加大内资五金企业生存压力
以往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生产性经营的外资企业,3年到至少10年,从第1个获利年度起2年免税,3年内减半征税;从事港口建设至少15年,从第1个盈利年度起5年免税,免税待遇结束后5年享受关税优惠;从事出口业务的,在适用的税收减免期以后,在出口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税(如已适用15%税率,则按10%征收);利润再投资的,返还再投资利润所征税款的40%;普通企业,给予不同程度的地方所得税减免;先进技术企业,在适用的税收减免期过后,继续按正常税率减半征收3年;外国投资者从中国境内的消极投资所得按20%征收,但对其从外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予征税,另外,他们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特许费等也有减征、免征的规定。
同时还有其他一系列的相关优惠措施。鉴于此,专家表示,我国内外资税收政策的不同,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长期以来,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是外资企业的1.5倍多。而且,外资企业在税前扣除方面,也比内资企业更为充分。如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外资企业可全部列支,内资企业只能在规定范围内(一般每人每月不超过800元,个别经济发达地区不超过960元)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则不能扣除。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水平远超过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水平,影响了公平机制的有效运转。
受我国对外资企的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和廉价的劳动力成本的吸引,国外五金制造企业纷纷将产品加工工厂转向我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五金行业的发展,却是内资企业的生存空间进一步恶化。形成了外资企业越来多,内资企业生存越来越难的恶性循环,为继续发展,不少稍有实力的五金公司选择了与外资合作的方式谋求发展,这就是为何目前五金大型企业多为合资企业的重要原因。
新《条例》让内资五金企业发展空间大于外资企业
而随《条例》的实施,外资企业在中国的优势将不复存在,而新条例中对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使内资五金企业生存压力减小,享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新《条例》规定,内外资企业将统一采用25%的所得税税率,给予国内企业公平的竞争地位。对五金企业而言,首先在税收上将与外资企业站在同一水平线上。同时,《条例》还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低档税率。可享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某五金商(协)会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8成以上的内资五金企业资产总额小于3000万元,而外商投资的五金企业,基本没有资产小于300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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