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某公司向广东佛山检验检疫局申报进口汽车座椅生产模具1套,共33件。检验检疫人员现场查验时发现,该模具表面生锈,且有明显使用过的痕迹,符合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旧机电产品的定义。佛山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经了解,该批模具确系旧设备,该公司进口时未如实申报,而是将旧模具按新设备申报进口,其主要原因是第一次进口旧模具,对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并不了解,将旧模具进口等同于普通商品。
对此,佛山局提醒广大企业,我国《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对于旧机电产品的定义是:(一)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二)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产品;(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四)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五)大型二手成套设备。满足以上条件之一的机电产品进口时均应以旧机电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申报。企业若不如实申报,企图逃避国家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监管,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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