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单操作依据和监管要求

发布时间:2024-05-28 点击:176
修理货物进出境报关时,报关单应按如下规定填制:
(一)进出境监管方式按“修理物品(1300)”申报;
(二)进境维护修理报关时以货物原值申报,征免方式为“保证金”或“保函”。复运出境报关时,进口报关单填报在“关联报关单”栏中;如原出口合同或者维修合同中对货物修理需收取修理费用(含料件费,下同)的,修理费用应单独立项,与进口货物分栏填写在报关单商品栏内,征免方式均为“全免”。
(三)出境维护修理报关时以货物原值申报,货物征免方式为“保函”或“全免”。复运进境报关时,出口报关单填报在“关联报关单”栏中,备注栏里注明原进口合同或修理合同。
在海关允许期限内且在保修期内的,如原进口合同或者维修合同的修理费用已经计入了首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则免费保修期间的出境修理行为不必重复计算修理费用,货物按原值申报,征免方式为“全免”;如原进口合同或者维修合同的修理费用未计入完税价格的,修理费用应单独立项,货物征免方式为“全免”,修理费用征免方式为“照章征税”。
在海关允许期限内保修期外的,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按照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汇率、税率计征进口税款。修理费用应单独立项,与进口货物分栏填写在报关单商品栏内,征免方式为“全免”,修理费用征免方式为“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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