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业“扬小抑大”仍要多管齐下

发布时间:2024-05-22 点击:9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9月1日起大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提高,小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降低。根据调整方案:排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与此同时,排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则由3%下调至1%。 对于本次消费税调整新政,业内很多人士认为,从实际效果而言,“抑大”作用应该远远大于“扬小”。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市场上排量在1.0升以下的轿车主要有三款:奇瑞qq、spark乐驰和长安奔奔,售价在2.5万元至4万元。消费税下调意味着消费者享受的优惠不超过800元,很难对这个市场有实质性拉动。而对于大排量车,其最高消费税率可达微车的40倍,力度不可谓不大,也显示了政策制定者倡导节能的导向。专家指出,今年以来,国际油价飙涨,国内一些城市屡现“油荒”,成品油价格也大幅上调,这些现在无不透露着一个信号:能源压力正在加大。这也迫使作为耗能大户的汽车业不得不走上节能减排这条路。事实上,国人买车青睐大排量而轻视小排量,从长远来说也将成为限制我国汽车产业规模增长、升级换代的“观念瓶颈”。因此,通过调整消费税,调控大排量汽车发展规模势在必行。在国际能源供应压力日益扩大、国家环保要求不断提高的背景下,调整汽车消费税“扬小抑大”的主旨不言自明。近年来,国家对汽车业降低能耗、减少排放、鼓励小排量的政策也相继出台。2004年10月发布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是我国控制汽车燃油消耗量的第一个强制性标准,该标准明显压低了我国乘用车的平均燃油消耗;2005年底,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出《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对小排量汽车发展有所促进;2007年,国家标准委发布《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这是我国第一个控制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的强制性标准。有关专家钟师认为,汽车业节能降耗政策不断出台,对产业健康发展有积极意义。但在生产、消费环节的单一政策对“扬小抑大”作用毕竟有限,我国在汽车节能降耗方面还需从生产、销售、日常使用等各环节推出“组合拳”,除了消费税调控之外,可借鉴国外经验,在日常使用税费、燃油税、停车费、过桥费等各环节向小车倾斜。上海市信息中心汽车产业研究室有关专家也建议,上海要鼓励小排量汽车发展,首先在私车额度拍卖中,小排量的车牌价格要适当优惠。而在停车方面也要照顾小排量车。此外,也有不少业内人士指出,本次消费税调整,没有把排量1.0至3.0升的汽车纳入,造成税率层级太少,对这部分没有调控作用。专家指出,我国要真正体现汽车业“扬小抑大”的决心,也要注重适用环节中的税收政策设置。如车船税是财产税,日本汽车税最低与最高差20多倍,我国仅差不到1倍。造成夏利n3与比它贵300多倍的宾利轿车交差不多的税,这样就很难起到对节能汽车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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